文件名称 |
关于发布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》 的公告 |
||
效力状态 | 失效日期 | ||
发文单位 |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| 文号 | 中基协发〔2024〕5号 |
发文日期 | 2024-04-30 | 实施日期 | 2024-08-01 |
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,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,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发布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》(以下简称《运作指引》),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,施行之日后完成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符合《运作指引》规定。为确保有序衔接过渡和《运作指引》顺利实施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《运作指引》施行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《运作指引》第四条规定。上一年度日均规模、连续60个交易日的计算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算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不满一年的,计算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时,以该基金成立日至上一年度末的区间为基准进行计算。
二、《运作指引》施行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《运作指引》第十七条的,不得新增投资者,不得展期,除因追加保证金需要募集外不得新增募集规模,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。
三、《运作指引》施行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《运作指引》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九条的,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给予24个月过渡期。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,不得新增募集规模,不得新增投资者,不得展期,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。
四、涉及《运作指引》要求的基金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,变更后的条款应当符合《运作指引》要求;过渡期内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,应当修改基金合同并约定在《运作指引》施行24个月内符合要求;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,应当在《运作指引》施行24个月内按照《运作指引》要求及协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,到期未整改的,不得新增募集规模,不得新增投资者。
五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
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
2024年4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