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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》 的公告

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
发文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文号 中基协发〔2024〕5号
发文日期 2024-04-30 实施日期 2024-08-01

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律管理,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,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发布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》(以下简称《运作指引》),自2024年8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后完成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符合《运作指引》规定。为确保有序衔接过渡和《运作指引》顺利实施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运作指引》施行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《运作指引》第四条规定。上一年度日均规模、连续60个交易日的计算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不满一年的,计算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时,以该基金成立日至上一年度末的区间为基准进行计算

二、《运作指引》施行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《运作指引》第十,不得新增投资者,不得展期,除因追加保证金需要募集外不得新增募集规模,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。

三、《运作指引》施行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《运作指引》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九条,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给予24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前述条款要求的,不得新增募集规模,不得新增投资者,不得展期,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。

四、涉及《运作指引》要求的基金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,变更后的条款应当符合《运作指引》要求;过渡期内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,应当修改基金合同并约定《运作指引》施行24个月内符合要求;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,应当在《运作指引》施行24个月内按照《运作指引》要求及协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,到期未整改的,不得新增募集规模,不得新增投资者

五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附件: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

 

 

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4年4月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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