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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》的公告

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
发文单位 文号 中基协发〔2023〕5号
发文日期 2023-02-24 实施日期
 中基协〔20235

  

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将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(试行)》修订为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23年51日起施行。为确保新旧规则有序衔接过渡和《办法》的顺利实施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《办法》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、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,协会按照现行规则办理。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、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,协会按照《办法》办理。

二、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《办法》施行后提交办理除实际控制权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,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《办法》的规定。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,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全面符合《办法》的登记要求。

三、自2023年51日起,《办法》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、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,协会按照《办法》办理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附件: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3年2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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